自明朝末期開始,中國就已經使用「邪教」來劃定政府不喜歡的宗教團體。這些團體歷來受到殘酷鎮壓,但是至於什麼是邪教,其答案甚不明確。
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2018年7月27日,《寒冬》曾發布一份中共祕密文件,該文件詳述了其以「消滅」所有被列為「邪教」的團體為目標的大規模行動。然而,到底什麼是邪教呢?中文的「邪教」在中國官方文件中被譯為英文的「cults」或者「evil cults」。但是,這種翻譯是錯誤的,並且與其意圖表明「邪教」問題並非中國獨有而是國際性問題。事實上,「邪教」的概念產生於明朝,更準確的翻譯是「heterodox teachings」(「非正統教義」)。明朝「邪教」的說法,起源於百年來中國千禧年主義者試圖推翻政府的運動。其中有些團體對當時的帝國構成切實威脅,但其他團體則基於各種政治或宗教因素被禁止。當時是由皇帝決定什麼教義是「非正統教義」,「邪教」名單也以神學和政治因素為依據。例如,1725年,整個基督教被劃為「邪教」,但1842年,迫於西方的政治和軍事壓力,基督教從「邪教」名單上消失。
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共政府均繼承了這一古老的概念和政策。臺灣臨時戒嚴時期曾利用「邪教」分類,20世紀50年代中國大陸也使用此手段大規模迫害龐大的中國非基督教新興宗教團體「一貫道」,那次迫害如今可能早已被人遺忘,但事實上,它卻成為隨後鎮壓其他團體的範本。據警方報道,在1953至1954年主要針對「一貫道」的反邪教行動中,82萬「領袖和組織者」以及1300萬跟隨者被抓捕或受到其他方式的迫害。
不過,在當時的行動中,「邪教」這一術語並未被廣泛使用。正如宗樹人(David Palmer)教授所言,當時中共更傾向於稱那些受迫害團體為「反動會道門」或者「封建會道門」,這類標籤反映出毛澤東(1893-1976)的觀點,他認為在中國歷史上其實有些會道門扮演了進步而非反動的角色。之後,「會道門」被用於強調被禁團體並不是「真正的」宗教,而是類似於有組織的犯罪,並且不屬於中國憲法在理論上承諾的宗教自由的範疇,儘管其可能戴著宗教的面具。
然而,20世紀90年代,「邪教」再次成為使用頻率最高的術語。香港學者宗樹人和愛德華·艾恩思(Edward Irons)認為,「邪教」標籤再次超過「會道門」被普遍使用,是因為中共試圖博得西方反「邪教」(「cults」)人士以及主流基督教會的同情,那些教會懼怕來自被其稱為異端的基督教新興宗教團體的競爭。但是,20世紀90年代末,一些事件讓中共感受到法輪功是其危險的競爭對手和敵人。此時,「邪教」,譯為「邪惡的異教」(「evil cults」),其系統化理論才開始出現,正如前文所說,中國政府自己採用這個翻譯,但是事實上譯為「heterodox teachings」(「非正統教義」)更為準確。
進而,1999年中國刑法中新增了「利用邪教」這一罪名,專門處理「邪教」問題的特殊警察單位——「610辦公室」由此產生(因其成立日期為1999年6月10日而得名),與中共有直接關係的中國反邪教協會(同樣,該組織英文被譯作「Chinese Anti-Cult Association」)在中國各地以及海外華人散居中心紛紛建立起分會。當這些措施付諸實踐時,以往編排官方 「邪教」名單的做法早已再次興起,國家制定的首個邪教名單公布於1995年。
中國刑法第300條規定「利用邪教」這一罪名可被判處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處罰。所以,弄清楚第300條法律條文中「利用邪教」的具體所指很重要。雖然中國法庭的判決書並未完全在網絡上公布,但是在網絡上公布的判決書已有數千份之多。其中,大量判決書顯示,邪教成員被依照刑法第300條判處長期監禁(通常超過7年)。從這些判決書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利用邪教」被解讀為以任何形式「參與邪教」。雖然對帶領的量刑更重,但是擔任帶領絕不是被認定犯有第300條所規定的「利用邪教」罪的必要條件。事實上,被發現持有全能神教會的書籍或者試圖傳別人信全能神(全能神教會是被列為「邪教」且遭受最嚴重攻擊的團體之一),就被視為有充足的證據表明犯有刑法第300條所述罪行並可予以相應處罰。
在中國,向警方舉報「邪教」成員的姓名或者提供信息幫助警方實施抓捕的人會得到金錢獎勵。同樣,對「帶領」懸賞更高,但是舉報普通信徒的人也會得到獎勵。中國相關政府部門及當地媒體都在或曾在網上張貼舉報有獎詳情表。
「邪教」被中共列為非法並定為危險組織這一事實已昭然若揭,但「邪教」的定義卻遠不及其明確。迄今為止,嘗試改進2000年對邪教的定義並包含其標準的最新成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月25日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將邪教定義為:「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在實際運用中,根據這一廣泛定義,所謂 「邪教」是指被中國當局列入其定期更新的「邪教」名單中的團體。
中共內部對於如何解決 「邪教」問題持有不同觀點。由政府管控的基督教新教協會即三自教堂中的牧師往往也是中共成員,他們以倍受尊崇的傳統為根據,堅稱「邪教」應該指否認傳統宗教的基本真理的異端團體。儘管中共本身奉行馬克思主義,但這些牧師仍相信他們能說服中共,唯有“好宗教”才能對抗不良宗教。而這個觀點的前提是能夠界定何為「不良宗教」。鑒於全能神教會等基督教團體如今在中國關於「邪教」的討論中比較突出,他們提議使用基督教新教對《聖經》的講解作為衡量標準,也就是說,「不符合聖經的」團體就是「邪教」。但是,當涉及到批判非基督教團體如法輪功時,牧師們就相對無能為力了,但是也許他們會進行類比,稱其與儒釋道三教的傳統教義相違背。
從某種程度上說,讓一個官方無神論國家,依照耶穌基督的實質或「三位一體」的傳統信條等標準來認真考慮並判定哪些宗教團體應該受到鎮壓,這是矛盾的。然而,中共內部有人認為雖然在遙遠的未來宗教將會消失,但就目前來說,取締「邪教」最好的辦法就是推動三自教會這種親政府的基督教的發展並利用其牧師的宣傳。
此外,以一些中國學者為代表的人士提出第二種解決方案。這些人大多數是中共成員,專門從事對邪教的研究和批判,他們堅稱「邪教」(「cults」)的問題在世界上很普遍,並不僅僅在中國存在。有些學者曾一度忙於推動對歐美標準反邪教著作的翻譯工作,甚至邀請解洗腦專家來到中國。但是最終他們意識到了那種方法的缺點,那將造成一份很長的邪教名單,而中共政府和警方更傾向於集中力量對付他們認為對黨和社會穩定真正構成威脅的少數團體。因此,後來「邪教」被譯為「destructive cults」 (「具有破壞性的異教」),這個詞西方反邪教人士也在使用,或者譯為更常用的「evil cults」(「邪惡的異教」),暗示並不是所有的「cults」(「異教」)都具有破壞性或者是邪惡的。
一些中國學者從西方反邪教主義引入洗腦的概念,稱其是「具有破壞性的異教」的顯著特徵。這又是一個悖論。因為「洗腦」這個詞最初是冷戰時期美國情報部門為支持反中國的宣傳而創造的詞彙。洗腦是邪惡的中國共產黨所做的事情。中國的法院,包括人民最高法院都儘量避免洗腦相關的爭議,如上所述,他們將「邪教」定義為散播「迷信」即反對科學和社會主義的團體,稱「邪教」並不是真正的宗教。事實上,「邪教」也被定義為「偽宗教」團體。
美國學者高登·梅爾敦指出,有必要強調的是,對中共和中國的法院來講,「邪教」並不是宗教。西方基於宗教自由對其提出的所有異議都被以不相關為由而駁回。中國當局總是回應說中國憲法規定有宗教信仰自由,但「邪教」和宗教無關。
其實這種態度由來已久,並且也不是中國獨有的。通常,每當有人提出異議說鎮壓「邪教」違反了宗教自由的時候,反對「邪教」的人都會回答「邪教」不是宗教」。20世紀末「膜拜戰爭」中的反邪教陣營也採取了這種態度。而這種態度可以追溯到「膜拜戰爭」前至少一個世紀。19世紀時天主教曾在美國受到歧視和迫害,這是難以否認的。而與此同時,美國富有愛國主義的陳述將其刻畫為一個以肯定宗教自由為基礎而產生的國家。反對天主教的鬥士,例如查理斯·P·祈理魁(Charles P. Chiniquy,1809-1899),他曾是一位加拿大籍天主教神父,後來成為長老教會牧師,他堅信天主教不是宗教而是一個具有顛覆性的政治組織,一個商業帝國,或一個倡導不道德行為的犯罪騙局。只有藉著聲稱天主教並不是「真正的」宗教,美國是宗教自由的國家這一形象才得以和美國存在反天主教的歧視行為相調和。
但是,在19世紀的美國這僅僅是一種說辭方式,當代中國對待「邪教」也是如此。由誰決定一個宗教是「真正的」宗教而另一團體僅僅是在「假冒」宗教?往往就如社會學家拉里·格雷爾(Larry Greil)於1996年所言,「宗教不是某種特定現象所具有的特徵,而是一種文化資源,存在利益競爭的團體會為之爭奪」。這種競爭在民主國家和獨裁國家呈現出不同的方式,但都不是以科學的手段解決,而是通過權力解決。在21世紀的中國,公元二至三世紀羅馬帝國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170-223)的格言仍舊貽害無窮,「國王之意願即須認作法律執行」。中共就是新的國王,它決定哪些團體是邪教,並將他們置於宗教自由和人權的範疇之外。事實上,那些團體的成員被非人化,在中共的口號中說他們應該「像毒瘤一樣被徹底剷除」。毒瘤沒有權利,只能通過暴力剷除。
來源:寒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