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9年新頒布《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從糟糕到更糟糕

新宗教法規《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將於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是嚴苛的2017年版新《宗教事務條例》的加強版,勒令所有宗教「傳播中共的原則」。

2017年頒布的新《宗教事務條例》於2018年2月1日生效,是習近平主席的新宗教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文革以來限制性條款最多的宗教法規。打擊那些被劃歸於「黑色市場」而查禁和迫害宗教團體,無需制定新的法律。例如,全能神教會(目前在中國遭迫害最嚴重的宗教團體)、法輪功等被中共以「邪教」為名鎮壓的宗教團體,中共早已採取嚴厲的措施打擊。大多數學者認為,2017年版的宗教法規目的是逐步消滅那些屬於「灰色市場」的宗教團體。這些宗教團體未被明確定為「邪教」而遭到查禁,但拒不加入受政府認可和管控的五大官方宗教所屬的「紅色市場」。「灰色市場」的最大組成部分是基督教家庭教會,2018年生效的新宗教法規目的就是迫使這些教會加入親政府的三自教會,進入「紅色市場」。中共威脅稱,如果不配合就強拆其聚會場所,抓捕牧師。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對家庭教會中的知名人物、成都秋雨聖約教會的王怡牧師宣判,判處其九年有期徒刑。巧的是,12月30日當天,中共宣布已通過《宗教團體管理辦法》並將於2020年2月1日起生效。繼2017年版《宗教事務條例》實施兩年後,該新法規將成為落實習近平宗教政策的又一法律工具。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規定了宗教團體組織機構、宗教團體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中共的宣傳將其譽為囊括所有相關事項最全面的新法規。亞洲新聞通訊社等媒體批評稱,這是對宗教自由致命的打擊。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2017年版《宗教事務條例》,新法規設立機制,強迫宗教團體將其所有相關經營決定(包括關於未成年人的決定)都交給中共官員審批。當地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應該通過系統性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對宗教團體進行管控。尤其要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開展工作:「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宗教團體的下列事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一)負責宗教團體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以及章程核准前的業務審查,負責宗教團體年度工作報告的審查,會同有關機關指導宗教團體的註銷登記清算事宜;

(二)監督、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職能,對宗教團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團體章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宗教團體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審批的事項進行審批、監督和管理;

(四)監督、指導宗教團體根據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指導和管理的事項。」

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羅列了宗教團體應當先報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方能執行的一長串事項,包括宗教團體負責人的任命和會議的舉辦、解決本團體內部發生的矛盾、糾紛等。第三十四條增加了關於財務狀況、收支情況的所有事項。實際執法時,宗教團體的任何重大變動都必須事先向中共政府報告,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

新法規規定:「未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不得以宗教團體的名義開展活動。」這一條一旦執行,無異於給屬於「灰色市場」的家庭教會、異見天主教徒以及未註冊登記的宗教團體敲響喪鐘。

第十七條非常耐人尋味,它明文規定宗教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宣揚中共及其意識形態,而不是宗教信仰:「宗教團體應當向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宣傳中國共產黨的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教育引導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正確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增強國家意識、法治意識、公民意識。」

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學習制度,組織本團體工作人員學習中國共產黨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政策法規、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宗教知識等。」請注意,這裡說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指的是習近平與中共所詮釋的中國文化。

也許是怕有人看不明白,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將於2020年2月1日起實施的2019年版新宗教法規將會如何,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如何具體實施。但毫無疑問,中共對宗教的打壓仍在繼續,中國的法律制度越來越糟。

来源:寒冬/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