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國安法中,有一條不為人知的條款規定,凡是批評中共的地球人現在都有可能遭殃。
作者:馬西莫·英特羅維吉(Massimo Introvigne)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新國安法」)的相關報道已有不少,其全文已向外界公布。新國安法將中國大陸的反顛覆條款延伸到了香港,事實上將對中共任何形式的批評都定為犯罪行為,也完全背棄了中共之前保障香港擁有言論自由、保障香港法院特定獨立性的承諾。依據新國安法,中共還將設立一個名為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新機構,以便在某些嚴重情況下行使管轄權。該機構在多數情況下將祕密運作,可把被起訴人送大陸受審,從而能有效地執行引渡。
雖然專家學者和評論人士已經就所有條款進行了大量解讀,而且有人指出,事實上中共對香港的管控比對大陸更強硬,打擊力度也更大,但其中一個條款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而這個條款確實非比尋常。
這就是新國安法的第38條。該條款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你需要再讀一遍才能得出結論,是的,新國安法實際上是說,中國,或者說中共宣稱對居住在地球上的每個人,可能還包括其他星球的人,都有管轄權。
以我為例,我不是一名香港永久居民,但恐怕我每天都在觸犯「本法」。我常常寫文章支持香港、西藏和新疆人民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認同,因此我已違反了第20條,會被控以「分裂國家罪」,而對屬於「罪行重大的」人的處罰是無期徒刑。我也常常觸犯第22條,因為我批評,也因此「破壞」了建立在中共絕對權力及其意識形態基礎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同樣,有計劃、有步驟嚴重違反第22條受到的處罰也是無期徒刑。更糟糕的是,因為我獲取並發布在《寒冬》上的信息通常在其他媒體上是找不到的,可能破壞了中國「國家安全」,所以我可能會被控觸犯第29條,我也會因此第三次被判無期徒刑。
一個有理性的人會認為我不應因一部關於香港的中國法律而擔心,因為我是一名意大利公民,還在歐洲寫報道。可惜這個有理性的人錯了,因為第38條明確地規定,新國安法也適用於所有「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這是否意味著中共會來意大利逮捕我?可能不會。但是正如知名中國法專家、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郭丹青(Donald Clarke)教授所寫,第38條「使新國安法比中國大陸的《刑法》涉及面更為廣泛。大陸《刑法》規定,只有犯罪行為發生在中國或者該犯罪行為在中國產生後果,外國人才面臨處罰,但新國安法沒有此類限制。」郭丹青教授舉例說,根據第38條,如果一位美國報紙專欄作家聲稱中國對西藏的佔領是非法的,或者某人僅僅因某種原因「冒犯了中國或香港政府」,那麼他們都將「觸犯香港國安法」,一旦入境香港,都可能被逮捕。
郭丹青教授還說,(新國安法的)內容還不止這一點。「假設你是上面提到的這位專欄作家,你沒到香港而是到北京旅行,雖然你可能沒有觸犯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你已經觸犯香港國安法了,如果港府要求大陸拘留你,然後把你送到香港怎麼辦?大陸當局會拒絕港府的要求嗎?」很可能不會。另外,中國領土還包括中國和香港的航空器(新國安法裡明確提到這點)和中國駐世界各國的大使館。
中國聲稱對全球有管轄權顯然是荒謬的,也是違反國際法的。但這並不重要。第38條意味著,從廣義上來說,如果中共的批評者踏上中國領土,他們都可能被逮捕。如果你認為這在實際生活中絕不會發生,那你看看加拿大「兩個邁克」的遭遇就知道了。雖然情況不一樣,但卻是由同樣邪惡的邏輯支配的。
令人覺得恥辱的是,只有27個國家(包括因退出人權理事會而沒有簽字的美國)支持英國在聯合國提出的譴責發生在香港和新疆的侵犯人權行徑的聲明。與此同時卻有53個國家在一份由古巴起草支持中國的聲明上簽字,組成了新的「無恥軸心」。
簽字支持自由和人權的這27個國家的名單值得公布: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伯利茲、加拿大、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冰島、愛爾蘭、德國、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紹爾群島、荷蘭、新西蘭、挪威、帕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瑞典、瑞士、英國。聰明的《寒冬》讀者應該能注意到哪些民主國家不在上述名單裡,並能猜到原因。當其本國公民開始在中國被逮捕時,這些國家也許會改變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