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
2014-2019
通過的議案
臨時版
P8_TA-PROV(2018)037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族和哈薩克族人被大規模任意拘留
歐洲議會2018年10月4日有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規模任意拘留維吾爾人和哈薩克人問題的決議(2018/2863(RSP))
歐洲議會
– 考慮到議會先前關於中國情況的諸多決議,特別是2009年11月26日就中國問題的決議:少數民族人士的權利以及死刑的運用¹, 2011年3月10日就喀什(中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局勢和文化遺產的決議²,2017年7月6日關於諾貝爾獎得主劉曉波和李明哲案的決議³,2016年12月15日關於色達喇榮佛學院和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案的決議⁴,以及2018年9月12日關於歐盟—中國關係的決議⁵,
– 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所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以及第4條規定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
– 考慮到2003年啟動的歐盟-中國戰略夥伴關係以及2016年6月22日歐盟委員會和歐盟對外事務部(EEAS)向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提交的題為《歐盟對華新戰略要素》的聯合通報(JOIN(2016)0030),
– 考慮到2018年7月9日至10日在北京舉行的第36次歐盟—中國人權對話,
– 考慮到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米歇爾·巴切萊特(Michelle Bachelet)於2018年9月10日在第39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發言,表示她對「再教育營」問題深感不安,並要求中國政府允許獨立調查員進入該地區,
– 考慮到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WGEID)於2018年5月向中國政府寄出的近期一般性指控信,信中工作組對局勢持續惡化以及維吾爾人被任意拘留人數增加的問題表示非常擔憂,
– 考慮到1966年12月16日制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考慮到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
– 考慮到歐洲議會的議事規則第135(5)和第123(4)條,
A.鑒於歐盟承諾在其對外事務中堅持促進和尊重普世人權、民主法治的價值觀,中國也表示願意在自身發展和國際合作中堅持這些價值觀,因而促進及尊重普世人權、民主和法治在歐盟和中國的長期關係中應始終處於核心地位;
B.鑒於自從習近平擔任國家主席以來,中國的人權狀況進一步惡化,政府加大對和平異議、言論自由、宗教自由以及法治的敵意行為;
C.鑒於居住著約1100萬維吾爾族和哈薩克族人的新疆形勢急劇惡化,因為對新疆的絕對控制已被提升為最高優先級,而在新疆定期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事件或所謂的與新疆相關的維吾爾族人的恐怖襲擊事件也造成了許多新的問題;
D.鑒於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引用統計數據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可能有數萬甚至百萬維吾爾族人因「打擊恐怖主義和宗教極端主義」的名義而被關押,但他們並沒有被起訴任何罪行也從未經過法庭審判;鑒於這將是當今世界對少數民族人口的最大規模監禁;
E.鑒於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也表示,有充分證據表明,新疆地區維吾爾族、哈薩克族等以穆斯林為主體的少數民族均遭到任意拘留、酷刑折磨,其宗教活動和文化受到極其嚴重的限制,此外,數碼監控系統已無處不在,通過面部識別攝像頭、手機掃瞄、DNA採集以及大量到處侵擾的警察,他們日常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受到了監控;
F.鑒於有報告稱,被拘留者的關押環境條件惡劣,他們遭受到政治灌輸,如強制性的愛國主義課程,並被迫譴責其本人的種族和宗教認同;鑒於最近有報告指出羈押中有人死亡包括自殺;
G.鑒於報告顯示因父母雙方或僅僅一方被任意關押在拘留營中,成千上萬名兒童與父母分離,現被關押在擁擠不堪的孤兒院;
H.鑒於2018年8月13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聽證會上,聯合國專家指控中國在新疆西部地區的「再教育」營裡關押維吾爾族穆斯林,中國代表團當時否認了這一指控,然而,有各方面證據證明新疆在建設和改造「再教育」營;
I.鑒於一些外國記者被施壓,不許報道維吾爾族人權和使用拘留營等敏感問題,他們有時會被拒絕續簽記者證;
J.鑒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是世界上對人口監視最嚴密的地方;鑒於新疆省級政府又新招募了數萬名保安人員;
K.鑒於中共通過「一體化聯合作戰平台」(IJOP)收集新疆居民的信息,該平台還存儲每個居民的消費習慣、銀行活動、健康狀況和DNA資料;鑒於新疆地區的穆斯林被強制要求在手機上安裝間諜軟件,並且不安裝此應用程序被定為違法行為;
L.鑒於第一手證詞和可信的學術研究表明中國有意針對與海外人士有聯繫的維吾爾人和有宗教信仰的維吾爾人;
M.鑒於海外維吾爾族人遭到施壓被迫返回中國,而這常常受到東道國的支持;鑒於中國駐外使館拒絕為許多維吾爾人續簽護照,導致他們的工作和學習不穩定;
N.鑒於中國政府一貫拒絕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以及其他聯合國特別程序委員會派遣獨立調查人員到新疆的要求;
O.鑒於維吾爾族經濟學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於2014年1月被拘留後又於同年9月23日以「分裂國家」罪名被判終身監禁;鑒於他的學生中有七人因涉嫌與土赫提先生合作也遭拘留並被判處三至八年有期徒刑;鑒於伊力哈木·土赫提一直拒絕分裂主義和暴力,並在尊重維吾爾文化的基礎上尋求和解;
- 深切關注各少數民族,特別是維吾爾族和哈薩克族,所遭受的日益惡化的高壓統治,並對憲法賦予他們的文化表達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的權利遭到附加限制的問題深表擔憂;要求中國當局尊重這些基本自由;
- 呼籲中國政府立即停止大規模任意拘留維吾爾族和哈薩克族成員,關閉所有再教育營和拘留中心,並立即無條件釋放被拘留者;對有關再教育營內條件惡劣、施以酷刑和在押人員死亡的大量指控深表關切;提醒中國當局,再教育機構沒有法律依據;
- 感到震驚的是,據報道,穆罕默德·薩利赫·阿吉(Muhammad Salih Hajim)、阿卜杜勒赫德·買合蘇力(Abdulnehed Mehsum)、艾漢‧麥麥提(Ayhan Memet)等維吾爾族老人、學者和社區領袖在拘留營中死亡;
- 表示深切關注中國為保證對該地區「全面監控」而實施的一系列措施,在主要城區安裝中國的「天網」電子監控系統,在機動車輛中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跟蹤器,在檢查站、火車站和加油站使用面部識別掃瞄儀,以及新疆警察部隊為進一步擴大中國DNA數據庫而進行的採血行動;
- 強調政府的管控和強制性大量收集公民數據行動主要是針對和影響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和其他少數民族,這違反了國際法中禁止歧視的規定;
- 敦促中國政府向有關家庭公布在新疆被強行失蹤之人的全部細節,包括其姓名、下落和現狀;
- 深切關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5年)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這兩個法規對於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過於寬泛;因此,呼籲中國明確區分和平異議和暴力極端主義;
- 再次呼籲中國政府立即無條件釋放維吾爾族學者伊力哈木·土赫提和其他所有僅僅因和平行使言論自由權而被拘留的人,並呼籲中國在釋放他們之前確保他們能不受限制地與家人和自己選擇的律師經常見面;此外,呼籲中國根據歐盟於2018年7月9日至10日在北京舉行的第36次歐盟-中國人權對話期間提出的要求,釋放艾利·馬穆特(Eli Mamut),海來提‧尼亞孜(Hailaite Niyazi),買買提江.阿卜杜拉(Memetjan Abdulla),阿卜杜合力力.祖農(Abduhelil Zunun)和阿布都克里木·阿不都外力(Abdukerim Abduweli);
- 敦促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即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洲對外事務部和歐盟成員國密切注視新疆不斷變化的人權動向,包括中國政府加大對維吾爾族、哈薩克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鎮壓情況,並強烈要求中國政府最高層結束侵犯人權的殘暴行為;
- 呼籲中國當局允許記者和國際觀察員自由、暢通無阻地進入新疆;
- 重申歐盟及其成員國從領導層等方面向中國當局提出新疆侵犯人權問題的重要性,這符合歐盟在諸如年度人權對話和即將舉行的歐亞首腦會議等對華關係中的承諾,即表達有力、明確和統一的意見;
- 表示深切關注中國當局在海外騷擾維吾爾人的報道,中國當局利用拘留其家人等手段,企圖迫使他們舉報其他維吾爾人,強迫他們返回新疆或對新疆的局勢保持沉默;
- 支持德國和瑞典考慮到所有維吾爾族、哈薩克族或其他突厥穆斯林回中國將面臨任意拘留、酷刑折磨或其他虐待的風險而決定中止將其遣返回中國的行動,並呼籲所有其他歐盟成員國也效仿並加速審批面臨被強行遣返回中國危險的突厥穆斯林的庇護申請;更呼籲歐盟成員國酌情援引國內法調查中國政府對流散在歐洲的突厥穆斯林群體的恐嚇行為;
- 提醒中國簽署各種國際人權條約後應履行的人權義務,並因此再次強調中國應該履行這些義務;
- 委託議會主席將該決議轉交給歐盟委員會副主席即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歐洲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各成員國政府和議會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 OJ C 285 E, 21.10.2010, 第80頁.↩
2.OJ C 199 E, 7.7.2012, 第185頁.↩
3. OJ C 334, 19.9.2018, 第137頁.↩
4. OJ C 238, 6.7.2018, 第108頁.↩
5. 通過的議案: P8_TA(2018)0343.↩
來源:寒冬